据了解,该人士名叫雍可阳,是北京旺座中心的最早开发人。旺座中心位于北京CBD中心地段,周边有国贸、中央电视台等高档办公区与住宅。 为了事情的真相,记者通过大量调查了解道,雍可阳在十几年前对旺座中心开发费了不少心血,却被房地产开发项目背后复杂的利益所累,在2000年至今的13年时间里,为了索回自己的正当利益被人加害先后被三次收审并判刑5年。 民事维权历经北京高院一审、最高院再审胜诉,最终在北京高院重审程序主持下与东方跃龙达成调解,拿到了东方跃龙偿还给雍可阳2.4亿元及利息的法院调解书。
作为旺座中心的开发人,雍可阳不仅没有从中得到任何收益,反而陷入了一场多方导演的陷阱漩涡。为何一桩原本事实清晰明了的民事经济纠纷,竟能惊动最高人民法院?背后究竟是谁导演了这出闹剧?且来看记者采访。
苦心经营旺座中心项目
2000年4月18日,雍可阳与东方跃龙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天亚花园项目。雍可阳为项目公司天亚物业的法定代表人,组建团队负责旺座中心的全部开发建设工作,雍可阳有权获得项目50%的净收益,有义务承担50%的亏损;东方跃龙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仅负责财务监督,有权获得项目50%的净收益,承担50%的亏损。 协议签订后,雍可阳以董事长、总经理及法人代表身份全面进入天亚物业公司工作。从设置各层管理机构到各机构负责人员的配置再到日常事务,从公司10亿元开发资金的筹集到每一笔资金的使用,从建设队伍的组织、协调,到各专业队伍的配合,从应付各级管理机构到处理大小纠纷,从各种批文证件的取得到预售销售工作的全面开展,都融入了雍可阳巨大的心血和汗水。
直到2003年12月份,通过竣工验收,全部开发工作接近完成,整个项目开发非常成功。实现销售额10亿多元,实收销售款8.7亿多元。期间,东方跃龙仅实际出资1700万元,具体开发工作从未参与。
昔日伙伴因利益反目成仇
2003年5月左右,贾宝来找到雍可阳,提分家同时提算账。经过相关部门的全面评估,双方商定:东方跃龙支付给雍可阳2.4亿,雍退出项目,跃龙公司以旺座项目变现后的款项优先支付雍可阳的退股款。但是,面对巨额收益,东方跃龙起了侵吞之心,为了独占合作成果,他们联合首都机场集团和其关联公司金飞中心、海南融创、首地恒瑞等公司,精心设计了一场“骗”局,并强行从雍可阳手中,骗走了其开发旺座中心应得的正当收益,昔日生意上的合作伙伴,终于走到了反目成仇的地步。 在雍可阳被收监和刑事调查的期间,为使侵吞雍可阳财产形成事实,05年7月1日东方跃龙私自与机场集团串通,机场集团指定海南融创与其签订《权益转让协议》,将拥有旺座中心100%权益的天亚物业零元转让至海南融创名下,并办理了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手续。至此时,天亚物业已被机场集团及其关联公司金飞中心、海南融创实际控制。
长达10年的艰辛维权路
而在雍可阳再次被收审期间,首都机场集团怠于行使管理职责,致使天亚物业诉讼不断,首都机场消极应对,不去应诉,众多缺席判决,导致旺座中心全部房产被铁路中院查封拍卖,相关法院对旺座中心做出了7.9亿的评估报告;另一方面,机场集团积极策划以合法形式实际侵吞旺座项目。2007年1月18日,由机场集团出资2000万成立首地恒瑞(首地恒瑞就是被用来专门侵吞旺座项目的公司),李树英出任法定代表人。李树英在首地恒瑞成立后,以竞买人的身份和拍卖公司谈判,最终以5亿元拍卖保留价将当时市值至少13亿的旺座中心以起拍价竞拍到手,李树英还轻易地完成了将旺座项目从左口袋装到右口袋的“所谓合法”购买行为。而此时,工商局登记资料显示,作为机场集团副总的李树英,竟同时担任买方和卖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父亲指挥大儿子把他人委托管理的资产贱卖给小儿子。” 2011年6月8日,在北京高院主持下,金飞中心、东方跃龙、天亚物业、金脉房产、跃龙集团、贾宝来、飞腾房产、海南融创等八方签订《和解协议》确认:飞腾房产自愿代东方跃龙向金飞中心偿还1.5亿借款本金,东方跃龙名下的地坛大厦解封过户至飞腾房产名下;贾宝来将其名下一处房产及案外人一处房产过户至首地恒瑞名下抵做利息;金飞中心将天亚物业的75%股份还给东方跃龙。然而,即使天亚物业75%的股份返还至东方跃龙名下,天亚物业公司也已被掏空,唯一资产---旺座中心已经通过拍卖“飞”到了首地恒瑞的名下。况且,海南融创也刻意不给天亚物业年检,导致公司已被工商局吊销。
2013年春节,听着新年的钟声,千家万户传来幸福的欢笑声,雍可阳站在中央电视台对面的旺座中心楼下,感慨万千、欲哭无泪,此时距离他开发旺座中心项目已经过去13年。然而,面对这样一个结果,雍可阳欲哭无泪,13年中,旺座中心从无到有,又从有到“无”,凝聚了雍可阳大量心血的旺座中心,他不仅没能从其中获得任何收益,反而蒙受了10年的不白之冤,可谓命运给他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
①、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问题
依照现行法律,除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的民间借款例外,其它借款须由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普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无效。目前,企业与企业间借款合法性呼声很高,但一旦全部合法有金融失控的危险,如何界定有待国家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②、质押的法律性质问题
依照担保法第66条规定,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行为,质押权人无权将对方的股权或其它权利过户到自己或自己控制的单位、个人名下。
③、股权无偿转让问题 依照民法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转让股权必须支付对价,只 在对方系零资产或负资产时才可以无偿转让股权,但也有许多限制。
④、公司侵权及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问题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第7条和担保法第69条以及公司法、民法通则的规定,转让股权行为不得侵害其他股东、隐名股东的合法权利,否则转让无效并应承担赔偿责任。以转让股权为名行担保之实的行为,在股权过户后对管理的股权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义务,不得借管理之机将被管理财产低价出售或随意处置,更不能左手转右手,借机自己发财,损害被托管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否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记者:继续调查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