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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东交所案件谈商品投资契约精神 |
发布时间:2015-11-11 15:51:23 浏览次数: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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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大宗商品投资行业尚属短暂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各种矛盾与纠纷。尤其近期行业受监管高压影响步入“动荡期”,矛盾与纠纷事件更趋增多。此类问题产生的原因包括很多方面,而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便是契约精神的严重缺失。 近日笔者收到消息称,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东交所)刚刚收到两份民事诉讼判决书,其内容大致相同:陈姓投资者与薛姓投资者分别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要求法院判定两人在东交所的相关协议及投资行为无效,返还全部合同款并支付利息。两份诉讼的判决结果均认为东交所系依法设立,不存在非法设立、平台违法、价格操纵、非法期货交易的问题,交易结算及资金服务合法有效,客户对交易风险有充分认知,资金出入及交易系客户自主完成,因此驳回两位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要求,判决交易所方胜诉。 笔者进一步了解得知,上述两位原告属于投资亏损客户,以质疑东交所资金第三方存管真实性,以及东交所交易模式属于非法期货为理由要求连本带息返还资金。然而,质疑终归质疑,法院的判决结果已经说明一切。 就事论事,投资者在正规合法交易场所签署了相关协议,产生了符合法规要求的交易行为,投资盈亏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因为不甘于投资亏损,或受事实不清的负面因素影响,便一纸诉状将交易平台告上法庭,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契约精神缺失的一种体现。恰恰,此类行为正在普遍发生在国内商品投资行业内。 当然,有亏损客户侵犯交易场所合法权益的行为存在,也有问题交易场所坑害普通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产生。马云曾说“诚信是有价值的,是可以变成钱的”,这句话不假,但有时候缺乏诚信也是可以变成钱的,只不过其价值是负数而已。 在笔者看来,国内商品投资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市场参与者极少注重契约精神的构筑,才导致了不少令人无可奈何的矛盾与纠纷产生。 契约精神的本质是一种诚信精神。西方对契约精神的论述拥有一个庞大的理论体系,但无论哪一种理论,都认定契约的本质是双方一致同意这一核心观念。我国自古以来也十分注重契约精神,“以诚为本”的理念无不体现在中国发展的各个时期。 就国内商品投资市场而言,只有参与各方遵守契约,切实履行合同,才能确保交易安全,约束交易各方经济行为。构建市场契约精神,需要平台方注重前期投资者教育,同时规范自身经营,真诚对待客户;普通投资者也应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积累,提高投资风险意识,认真履行相关合同协议;监管层面更需要完善相关法规,强化契约精神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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