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云:我们伴随着国家法治化的进程栉风沐雨、一路前行,同声相应守护正义,同心同德砥砺前行.
权威,专业,仁爱,耐心是委托人和同行对他最真实的评价。内蒙古的大草原培养了他的责任感,正义感。以法为剑,他在社会中为需要他的人行走在法网的江湖,成为法律中的侠客。他侠骨柔情,将毕生的心血和大爱无疆的情怀给予了委托人。他大公无私,从不计较个人利益,用自己全部的学识诠释了法的公正与威严……
他就是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律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卢云律师。“同声”的寓意是“同声伸张公平正义”,携手共创宏图伟业。正如同声律所在一则宣传文稿中写到:“我们同声相应,我们同心同德,我们用坚如磬石的团结营造坚不可摧的律师团队。我们肩负着建设法制社会的重任,含辛茹苦,不辞万难迎战一次又一次的挑战!
我们勤勉尽责,竭诚为委托人服务。在我们心中,唯有法律和正义!”
这是同声同仁共同的心声,也是律所精神面貌真实写照。
在卢云律师的带领下,同声律所事业蓬勃发展,队伍不断壮大,业务领域和规模不断扩大。全体同仁以坚定的法治信仰、追求卓越的进取精神、顽强坚毅的工作作风、高度凝聚的集体观念、诚信执业的自觉意识、坚持真理的品格与勇气博得了委托人的深深信任,获得了良好的口碑与社会信誉,当之无愧的担当着当地律师行业的排头兵。
从1992年取得律师资格至今,岁月弹指一挥间,卢云律师成功走过26年律师执业时光。他1998年1月从副处级职务上卸任,转为专职律师。2001年初,创办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在建所的同时同步建立律所党支部。
岁月永远不会辜负勤奋进取的人,青春的岁月中写满了激情与梦想,洒下了拼搏的汗水。卢云律师以不懈的追求,出色的工作荣获了许多熠熠生辉的荣耀:
2003年7月,卢云律师被中共乌兰察布直属机关委员会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2004年7月,卢云律师被中共乌兰察布直属机关委员会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2004年7月,卢云律师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评为“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2006年7月,卢云律师被中共乌兰察布直属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12年2月和2013年2月,卢云律师连续被乌兰察布市司法局评为乌兰察布市“优秀律师”;2011年7月,卢云律师被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党委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党务工作者”;2016年7月1日,卢云律师被乌兰察布市司法局党组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2016年9月,卢云律师被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评为“全区十佳律师”。
2007年8月,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纪念活动中,记述卢云律师业绩的《擎起正义的旗帜》一文,被杨晶、陈光林等任顾问、李魁任编委会主任、阿云嘎主编的大型文献《内蒙古辉煌六十年——春风化雨》集收录(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年10月第一版第336页—339页),并被文献编委会评为“法律服务先进工作者”;2008年10月,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活动中,记述卢云同志业绩的《利剑高悬维正义》一文,被中共中央党校理论动态编辑部编辑的《求是先锋》一书收录(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第379—382页);2015年1月,卢云及律所团队成员的业绩与经典案例被收录江平教授作序的《中国当代优秀律师》(第3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1月第1版第261页—263页、350页);2015年5月,卢云及律所团队成员的业绩与经典案例被收录中国文化信息协会编著的大型史册《祖国先锋当代杰出人物风采录》(中国言实出版社2015年5月第1版第342页—346页);律所和律所主任卢云律师的对律师事业执着的追求精神和业务贡献持续受到多家媒体的关注。
在荣誉面前,卢云律师虚怀若谷,谦逊不已。他认为,荣誉只属于过去,未来的岁月需要更加用心对待。他将继续在广泛的业务领域涉猎和建树。在刑事辩护领域精益求精。一桩桩案件的成功,是他的团队无数个不眠之夜,在法庭上斗智斗勇的成果。让我们重温那些精彩的案件,真诚的希望,同生律所的专注和专业能够帮到每一个被迷茫和困惑困扰的人。
刑辩业绩:贪污贿赂案件辩护
刘XX涉嫌行贿案,与本所于春红律师共同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对自治区一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物证鉴定部门分别作出的内容一致的笔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以充分的理由提出否定意见,促使法庭重新委托鉴定,推翻原鉴定意见,最终法庭对被告人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决。审判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裁判文书:〔2010〕乌前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
刑辩业绩: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辩护
在云鹏清等26人被指控黑社会性质犯罪一案中,为被告人狄和平担任一审辩护人。狄和平被指控的罪名有两项:一为积极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二为敲诈勒索罪。卢云律师从两个侧重面为狄和平提出辩护意见:一是狄和平被指控的事实均为打工行为,不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二是在被指控的敲诈行为中,狄和平虽然参与了一些边缘性的活动,但在主观方面对于他人敲诈勒索的目的并不明知,客观方面没有实施直接或间接胁迫被害人交出钱财的任何行为,希望法庭定罪时持慎重态度。审判机关: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2009〕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狄和平未被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单纯以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刑辩业绩:可能判处死刑的杀人案件
2006年12月17日夜间,被害人王某、邢某夫妻二人在家中被赵龙、吕俊、冯晓东等三人入室抢劫,并被双双杀害,巩文斌在户外望风。公诉机关以四名被告人共同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卢云律师带领多名助手,在不同的审判阶段,为冯晓东辩护。成功的为作为主要实行犯之一的冯晓东免除死刑。历经审判程序:一审、二审、重审、再次二审。审判机关:一审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裁判文书与裁判结果:〔2009〕乌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从犯判决冯晓东无期徒刑;〔2010〕内刑一复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2010〕乌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冯晓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1〕内刑一复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2010〕乌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冯晓东的判决。
辩护亮点:在该案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手段残忍、社会影响太大,冯晓东为主要实行犯之一的前提下,辩护人冷静和理智的提出了对冯晓东与首犯应当区别对待的辩护意见,实现了有效辩护。尽管该案重审后裁判结果有所变动(这一变动在程序上是违法的),但终究免除了冯晓东的死刑,实在来之不易。
刑辩故事:深入探究事实真相,勇于坚持真理,顽强履行辩护职责——一次守护正义的成功的无罪辩护
基本案情:2007年3月9日晚22时许,内蒙古某看守所关押的未决犯xxx,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竟然窃取监区大门钥匙,从监区外对大门进行反锁,堂而皇之的脱逃。xxx之所以得以窃取监区大门钥匙,是因为其通过监室里的对讲门铃与看守员乙某通话,请求出监室喝水、看电话。乙某违规准许,并指使一名留所服刑人员打开监室门锁将未决犯xxx提出监室,带入内值班室喝水、看电视。Xxx突然发现监区大门的钥匙就搁在值班室的办公桌上,立即产生窃取钥匙开门脱逃的意念。于是偷偷窃取监区大门钥匙,打开监区大门,从外反锁,越过外围墙脱逃。当时包括丁某在内的几名民警和若干被允许在监区内自由活动的在押人围在监控室里打扑克,值班看守员丙某正在看电视,乙某在巡视监区,没有人注意到xxx的异常举动。
监区大门的钥匙被xxx窃取,有关背景事实是看守所的带班领导甲某因有朋友邀请外出聚餐,将按规定应由自己保管的监区钥匙交给管教民警丁某,托付其在下班后将在监区外劳动的留所服刑人员带回监区。看守所的民警分为看守员和管教员两个系列。看守员负责对在押人员的提押和看守,上轮转班;管教员负责对在押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常规管理,上行政班,但晚上需要轮流在晚上值班。丁某系管教员。当天在下了行政班之后需要留所晚上值班。他遵照代班领导的托付,下班后将在监区外劳动的留所服刑人员押回监区。因连续值班感到疲惫和无聊,便召集在监区值班室里屋的监控室内打扑克。晚21时许,甲某中途回到看守所,看守员丙某从管教员丁某手中取走监区大门钥匙给甲某开门。甲某进入监区后与丁某等一起打扑克。监区钥匙究竟是丙某已经交还甲某,还是仍由丙某掌管,两人在事后各执一词,无从查证,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丁某当时已经不掌管钥匙。
几分钟之后,正在看电视的值班看守员丙某发觉xxx不见了,疑惑是否出了问题,立即向带班领导甲某汇报,甲某组织所有的值班干警紧急行动,在监区内外反反复复搜寻,但xxx踪迹全无。十多天后,看守员丙某的儿子发现xxx的行踪,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
此案由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下属的某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为,在押人员脱逃系多因一果所致,并且特别强调丁某召集数名民警在监控室里打扑克对于造成值班看守员注意力分散的作用。公诉机关认为,看守所所有当天值班的干警均存在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渎职行为。因此,对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均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提起公诉。此案由对应的基层法院一审。卢云、于春红律师作为丁某的辩护人出庭为丁某辩护。
此案是自治区检察院密切关注的敏感案件,基层检察院和法院对此案的处理高度谨慎,律师的辩护难度和压力也非常大。接受辩护委托后,卢云律师等多次会见当事人丁某,认真听取丁某对于案情的陈述,仔细研读了全部案卷材料,走访了熟悉看守所工作的有关非涉案干警,调取收集了看守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在对看守所的建筑结构、警戒措施、干警的分工与职责、在押人员得以脱逃的关键环节等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在法庭上提出如下无罪辩护意见:(1)在发生在押人员脱逃事件的看守所内,看守员和管教员是有明确分工的。丁某的职务是管教员,不是看守员。《看守所工作规范》中规定的值班巡视工作要求,是由看守员执行的,而并非是对管教员的要求。管教员并无对在押人员出入监室进行管理、对监区与监室门锁的牢靠程度和钥匙进行管理的职责。(2)在押人员得以脱逃是由两个关键环节失控所致:一是在押人员xxx被看守员丙某违规提出监视,允许其到值班室喝水看电视;二是监区大门钥匙失控。两个环节的漏洞均非丁某的过错所致。丁某召集他人在监控室打扑克虽然有过错,但与在押人员xxx得以脱逃并无因果关系。丁某不存在刑法上的玩忽职守行为,没有理由为他人的过失行为去承担刑事责任。辩护意见得到一审法院的采纳,一审判决宣告丁某无罪。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在一审判决宣判后,检察机关向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中级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一次开庭审理,裁判结果依然是丁某无罪。检察机关再一次提出抗诉,这一次中级法院作出了维持无罪判决的判决。但是在无罪判决生效后,自治区检察院又依审判监督程序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高级法院经慎重的开庭审理,最终维持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丁某无罪的终审判决。此案从一审到再审,历时近5年,对辩护人的耐力是一种严峻的考验。在诉讼的每一个环节中,卢云律师等都忠实履行了神圣的辩护职责,在每一个诉讼阶段中都对事实、证据进行重新梳理,并对辩护意见的切入点做出新的选择,每一个程序都提交全新的辩护词,最终以无罪判决的胜利告终。
为被指控“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看守所管教民警丁某作无罪辩护,是卢云律师一次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例,也是突出彰显卢云律师坚持真理的品格、对职业的忠诚和顽强意志力的一个典型案例。